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8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8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8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8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县2018年农业保险工作,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8〕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保险主要内容
(一)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80元,分蘖拔节期为320元,成熟期为360元。
保险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3%,县财政补贴32%。
(二)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苗、死杆、倒伏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35%。
(三)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1000元/每头。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6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农户、龙头企业自缴20%。
(四)育肥猪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500元/每头。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3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共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龙头企业自缴20%。
(五)森林保险
保险责任: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
保险金额:400元/每亩。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费补贴:⑴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1%,县级财政补贴19%。⑵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5%,县财政补贴20%,农户、龙头企业自缴20%。
(六)柑橘
保险责任: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
保险金额:2000元/每亩。
保险费率:1.2%,即每亩收取保费24元。
保费补贴:省级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50%。
(七)黄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植株死亡或推定死亡,且死亡率达到起赔比例的;或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桃子产量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比例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冷害、旱灾;
2.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3.病虫鼠害。
保险金额:2000元/每亩。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20元。
保费补贴: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县级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6〕24号)执行。
(八)水稻制种
保险责任: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制种稻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
保险金额:1500元/每亩。
保险费率:7%,即每亩收取保费105元。
保费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5%,农户、龙头企业自缴65%。
二、承保机构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阳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阳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公司。
三、保险期限
政策性农业保险期限均为1年,自保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四、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管理
(一)承保机构应在投保人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单和保险卡,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
(二)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部门根据承保机构的申请,以及承保机构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承保机构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有关承保机构。
(三)如发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和有关部门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将扣回补贴资金,取消承保资格和投保资格。
(四)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标准提取工作费用,工作经费由农业保险承保公司支付到财政部门,由财政统一拨付给协助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开展工作的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管理。一是加强合规经管。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条例》,对标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合规经营,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二是维护市场秩序。财政部门要引导保险公司深入基层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使辖内各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与承保规模相匹配,避免无序竞争,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三是开展专项检查。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专项规范整治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四是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机构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站栏目、编印张贴墙报、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切实防范农业生产风险。
附件:
2018年全县农业保险保费及财政补贴情况表 | |||||||||||||||||||||
单位:万户、万元 | |||||||||||||||||||||
保险品种 | 投保农户户数 | 保费资金情况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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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保费金额 | 农户缴纳 | 县级财政 | 市级财政 | 省级财政 | 中央财政 | 其他来源 | |||||||||||||||
承担比例 | 应缴 | 补贴比例 | 应承担保费补贴 | 补贴比例 | 应承担保费补贴 | 补贴比例 | 应承担保费补贴 | 补贴比例 | 应承担保费补贴 | ||||||||||||
合 计 | 20.42 | 1016.72 | 143.56 | 232.59 | 18.92 | 287.05 | 334.59 | ||||||||||||||
水稻保险 | 7.37 | 360.10 | 32% | 115.23 | 3% | 10.80 | 25% | 90.03 | 40% | 144.04 | |||||||||||
油菜保险 | 5.03 | 115.96 | 35% | 40.59 | 25% | 28.99 | 40% | 46.38 | |||||||||||||
能繁母猪保险 | 0.04 | 18.00 | 20% | 3.60 | 30% | 5.40 | 50% | 9.00 | |||||||||||||
育肥猪保险 | 0.01 | 69.00 | 20% | 13.80 | 10% | 6.90 | 20% | 13.80 | 50% | 34.50 | |||||||||||
公益林保险 | 4.75 | 118.04 | 19% | 22.43 | 1% | 1.18 | 30% | 35.41 | 50% | 59.02 | |||||||||||
商品林保险 | 3.21 | 138.82 | 20% | 27.76 | 20% | 27.76 | 5% | 6.94 | 25% | 34.71 | 30% | 41.65 | |||||||||
柑橘 | 0.09 | 196.80 | 50% | 98.40 | 10% | 19.68 | 40% | 78.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