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麻阳苗族自治县禁养区畜禽退养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障公众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禁养区畜禽退养工作实施方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其(附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9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 、信函请寄:麻阳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局
邮编:419400
2 、电子邮箱:myxmscj@163.com
3 、电话:5880593
麻阳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局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禁养区畜禽退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推进我县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退养工作,规范县域内畜禽养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 年)》(湘政发〔2015〕53 号)和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禁养区突出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牧渔办发〔2017〕1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我县辖区内禁养区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退养。退养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标准:生猪年出栏量≧5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肉羊年出栏≧300只,蛋鸡存栏量≧15000羽,肉鸡年出栏≧30000羽,以及其他种类畜禽相当规模的养殖场。
二、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31日 前,对全县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关闭拆除、搬迁或转产。
三、退养范围
根据《麻阳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16-2020)》(麻政办发〔2016〕34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禁养区”划分标准,此次退养范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锦江河沿岸500米,尧里河沿岸400米及锦江河、尧里河主要支流沿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实施主体
实行属地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所在辖区养殖场退养工作的实施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都要成立退养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辖区养殖场退养工作。
五、工作步骤
1 、宣传发动阶段 ( 2017年1月1日 至 5月31日 )。各乡镇要采取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动员大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对退养目的、退养政策、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2 、调查核查阶段 ( 2017年6月1日 至 7月31日 )。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专门人员进村入户,对符合退养标准的养殖场,予以现场再核实栏舍类别、面积等,绘出养殖场平面图,并逐户拍照存档。各乡镇不得谎报、漏报。
3 、退养实施阶段 ( 2017年8月1日 至 11月30日 )。根据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认定的类别,与养殖户签订退养协议。养殖栏舍由养殖户按协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退养拆除。退养拆除完毕后,由养殖户提出验收申请。对在2017年11月底前仍未自行实施退养拆除的养殖场,将实行强制拆除。
4 、组织验收阶段 ( 2017年12月1日 至31日)。根据养殖场的申请,由乡镇组织实地验收,退一户验收一户,做好基本资料。乡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和养殖户签字,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退养协议连同验收资料汇总上报至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拨付补偿款。
六、关闭拆除补偿标准
对于在2017年11月30日前主动完成退养的养殖场按照栏舍类型给予相应拆除补偿。
1 、拆除分类
整体性拆除:养殖场自行对畜禽养殖栏舍完全拆除、生产配套设备设施全部清理。
功能性拆除:可转产作其他用途的养殖场栏舍,报经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为功能性拆除。同时,养殖场要与当地政府签订退养承诺书。要求养殖场自行拆除栏舍隔栏及食槽、栏门、自动饮水系统等相关养殖设施,改作它用以确保长期禁养。
2 、补偿标准
整体性拆除的养殖场:按养殖场栏舍建筑结构、质量分为四类,补偿标准分别为:油毛毡棚舍基准价100元∕平方米,钢棚结构基准价2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基准价26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基准价320元∕平方米。
功能性拆除的养殖场(钢棚结构、砖瓦结构、砖混结构栏舍):按70元/平方米补偿。凡关停、转产后又继续养殖的收回补助并强制拆除。
3 、栏舍拆除要求。 凡属整体拆除的,建筑物要夷为平地,建筑垃圾自行清理;属拆除栏内设施的,必须拆除食槽、栏门、水电设施及栏舍隔栏等相关养殖设施,改作它用确保长期禁养;同一养殖场存在不同类别的栏舍须分类实施。
七、资金筹措
养殖场拆除补偿费由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实的数量,提出预算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资金。
八、工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环保、农业副县长为副组长,由政府办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环保、农业(畜牧)、住建、国土、财政、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分为若干个工作组从各单位抽调人员开展集中整治。
2 、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退养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禁养区养殖场的监管,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退养反弹;农业(畜牧)部门要切实做好技术指导与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退养企业异地搬迁养殖;财政部门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经费的保障工作;国土部门要配合制定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异地搬迁的养殖企业用地;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确保畜禽养殖场退得出、安得住,畜禽产品保供给,畜牧事业有新发展。
3 、强化长效监管。 实施退养后,各乡镇在禁养区范围内不得再审批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在退养之后辖区内有再新建、扩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经济处罚,直至依法采取强制退养措施。
4 、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 各乡镇要对退养养殖场实施台账、契约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群防群管,积极引导舆论监督。要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的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充分保障和发挥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作用。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养殖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养殖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