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订后《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
MYDR-2017-00002
麻政发〔2017〕4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订后《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修订后《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案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单位:元/亩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水田 | 49000 | 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及渠、坝等农田水利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执行水田补偿标准。 |
旱地 | 35200 | 以种植蔬菜等旱作物为主的耕地 |
果园 | 35200 | 以栽种果树为主的土地 |
林地 | 22000 | 除栽种果树外,其他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
二、水田、旱地青苗补偿
单位:元/亩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水田 | 1500(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750(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将水田改栽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按果树或其他树木补偿,无青苗补偿。 |
旱地 | 1200(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600(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栽种果树或其他树木的,按果树或其他树木补偿,无青苗补偿。 |
专业 菜地 | 2000 | |
专业鱼池(塘) | 2000 |
三、果树、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一)果树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名称 | 幼树 | 试果期 | 盛果期 | 老龄树 | 小树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柑桔 | 10 | 20 | 40 | 60 | 100 | 120 | 160 | 40 | 15 |
柚李梨桃枇杷枣 | 10 | 20 | 40 | 60 | 100 | 120 | 160 | 40 | 15 |
注:①果树一律实行按亩积套算,即:柑桔树盛产期最多不超过80株/亩,其他果树最多不超过60株/亩。未列出的果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次生苗果树不予计补偿。单株果树盛产期一类的补偿最高不超过160元。
②地上间种有两种以上作物的,只补偿价值最高的一种作物,其他作物不另补偿。野生幼小苗不计数。
(二)其他经济林木的,按市场价据实补偿。
四、坟地征迁补偿标准
(一)坟地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冢
类别 | 补偿标准 | 双冢坟(合葬坟)增加50%,碑搬迁费,按千字碑最高不高于600元,瓦屋碑最高不高于800元,组合碑最高不高于1200元确定。坟墓有石砌保坎或砼浇保坎的,经现场丈量按建筑结构,结合建筑造价确定补偿费。 | |
老坟 | 5年内坟 | ||
土坟 | 1800 | 2800 | |
石砌坟 | 3200 | 4200 | |
砼坟 | 3800 | 4800 |
注:无坟主的由征收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二)坟地征收补偿标准
坟地征迁安置,实行自行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办法。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49000元/亩执行,实行统一安置坟地的,采取面积换面积,按征地补偿价格相互补差。由坟主自行安置迁坟地的,另按1000元/冢给予安置补贴。
(三)迁坟补贴标准
1.由征迁户自行寻找墓地、自行组织迁坟安置的,按2000元/冢给予迁坟补贴。
2.由征迁户按政府的统一规划,在政府提供墓地安置的,按1000元/冢给予补贴。
(四)迁坟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迁坟的,给予迁坟奖励,标准为3000元/冢。对自行迁坟有困难的,由政府统一组织迁坟,代为迁移。
(五)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自迁坟地,可以据实给予交通补贴。
五、腾地奖励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被征收土地的,按其被征收土地类别补偿标准(不含青苗补偿)的10%予以腾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