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麻)食药工质监 食 行罚[2018]14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麻)食药工质监 食 行罚[2018]14号
被处罚单位(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食堂
地 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富洲北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良科 联系方式:***********
你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 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周侑林、段湘东、孟庆春行至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富洲北路256号人民医院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在你院副院长李晓华的陪同下对你院食堂进行检查,在你院食堂厨房食品加工操作平台上摆放有7只已经腐败变质,感官性异常的猪蹄肉。其中有三只已经烧洗完毕正待加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院食堂使用的腐败变质,感官性异常的猪蹄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扣押,对你院食堂经营场所依法予以查封并限期责令改正。
违反条款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院食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的规定: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通过你院提供的购货票据及询问笔录得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分别如下:
通过采购票据显示,共采购了80斤,购入价12元每斤。春节加餐用去45斤。现场检查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异常的猪蹄肉为7只每只5斤,7×5=35斤、35斤×12元=420元,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食堂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异常的猪蹄肉货值金额为420元。
你院食堂的上述违法行为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有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查封扣押决定书; 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5、购货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一张;6、分管后勤副院长李晓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食堂管理员廖茂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拍摄检查照片10张、先行物品处理照片2张等在卷佐证。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的情况真实性,证明你院食堂厨房操作平台上摆放有7只已经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猪蹄肉待加工制作热类的违法行为已存在;证实了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该院分管后勤副院长李晓华陪同下进行检查的;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你院食堂人员分工情况,及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猪蹄肉的采购数量索证索票的相关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告知了被询问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对执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被询问人回答执法人员的问话都是职务行为;
证据三:《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我局依法对你院食堂违法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猪蹄肉及经营场所作出的查封扣押的决定;
证据四: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院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的主体合法性。
证据五:购货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一张,证明院食堂采购猪蹄肉的数量及价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该院食堂进购的猪蹄肉已经检疫检验部门检疫过得合格动物肉类制品;
证据六:分管后勤副院长李晓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食堂管理员廖茂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都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要素;
证据七:现场拍摄检查照片10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你院食堂检查发现你院食堂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异常猪蹄肉的真实性,先行物品处理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腐败变质的猪蹄肉进行先行处理的真实情况的印证。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都经你院进行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且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该条款项对你院食堂实施处罚;我局于2018年4月28日对你院食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你院食堂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听证权利,你院于2018年5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材料》,以不是主观故意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异常的猪蹄肉,只是员工未按工作流程操作,导致了过期变质猪蹄肉暂时摆放在操作平台上没有及时清理,提出了减轻处罚的各项客观理由及要求向我局要求减轻或免于处罚要求。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再次召集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再次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据此本局经案讨研究决定对你院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猪蹄肉7只;
2、减轻处罚没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3、取消吊销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麻阳分支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公 章)
2018年5月29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