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MYDR-2017-00005
麻政发〔2017〕7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兴县”发展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基金,用于获得国内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基金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凡获得国内专利证书且申请人住所在本县境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校学生等,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专利资助。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将专利申请资助情况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自然年度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的授权日为准);
(二)发明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以及我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属职务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4000元,属非职务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3000元。
第七条 专利资助申报程序:
(一)申报。获得国内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进行申报:
1.《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提供);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属机关单位申请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属社团组织申请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属企业申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属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属在校学生申请的,应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属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述证件资料需提交复印件,出示原件备查。
4.专利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原则上由第一专利权人持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委托书进行办理资助申请手续,第一专利权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的,顺延到第二专利权人,以此类推。
(二)受理。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对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资料未齐全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告知应当补正的所有材料。
(三)审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专利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查未获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审核通过的,即确认为资助对象,按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八条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和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专利资助经费全额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专利资助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资助管理发放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