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怀发改价服〔2017〕34号
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关于我省房产测绘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部分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编[2016]104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怀编[2017]60号)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的实际,为便于贯彻执行,我们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重新梳理,现明确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一)为地(矿)产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成交额 (万元) |
费率(%) (差额累进计算) |
备注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矿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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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
500以下(含500) |
1.46 |
2.43 |
1、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 2、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不得委托或授权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 3、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4、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1620元的服务费用。 |
500-1000 (含1000) |
1.22 |
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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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 (含5000) |
0.81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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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10000 (含10000) |
0.32 |
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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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500000 (含500000) |
0.06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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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以上 |
0.04 |
0.04 |
(二)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中标额 (万元) |
费率(差额累进 计算)/金额 |
备注 |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 |
100以下(含100) |
1200元 |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由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由中标方承担。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6000元。 |
100-500(含500)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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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1000)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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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00 (含3000)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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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 (含5000)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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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 (含10000)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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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
0.02% |
(三)为特许经营权(不含建设工程类)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中标额(万元) |
收费标准(元/宗) |
备 注 |
50以下(含50) |
1600 |
由中标单位承担 |
50-100(含100) |
3200 |
|
100以上 |
6400 |
(四)产权交易服务费,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中标额(万元) |
费率(%) (差额累进计算) |
备 注 |
1000以下(含1000) |
双方各0.12 |
各产权交易所没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仍为企业性质的,按湘价函〔2013〕131号收费标准的80%执行。 |
1000-5000(含5000) |
双方各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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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含10000) |
双方各0.04 |
|
10000以上 |
双方各0.02 |
(五)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其交易不得收取费用。
二、不动产登记服务费
(一)为地(矿)产交易(协议方式转让)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成交额 (万元) |
费率(%) (差额累进计算)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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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矿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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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 土地矿产 |
按成交额的0.51%计算,收费额低于765元的按765元计收。 |
1、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 2、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72元,非住房按每宗144元 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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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转让 |
土地 |
单位按成交额的0.72‰,低于1440元的按1440元计;个人576元/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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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 |
按成交额的1.08‰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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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租 |
单位288元/宗,个人72元/宗。 |
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4、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5、农村集体土地流传服务费由委托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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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居住用地) |
按成交额的0.36‰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160元,收费额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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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总价的0.16%计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年度价×流转年限)的0.08%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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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分户图测量收费标准:
(1)住宅 0.86元/m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
(2)商业、厂房 1.15元/m2
(3)多功能综合楼 1.73元/m2
三、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不动产登记服务费、房产测绘服务性收费除具体执收单位作上述调整外,其他政策规定仍分别按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的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