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开征麻阳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MYDR—2018—02003
麻发改价〔2018〕5号
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开征麻阳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麻单位、相关企业: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持文件的延续性以及政策的稳定性,对照原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开征麻阳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麻价〔2012〕9号]文件的精神,重新公布,希遵照执行:
一、开征范围:凡在麻阳县城环卫服务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开征标准: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暂住人口、农村进城定居人口每户每月4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中央、省、市驻麻单位按单位在职人数(包括临时工)计算,每人每月3元,由单位交纳单位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建筑等其它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开征办法:城市居民(含服务区内的农村居民、农村进城定居人口、暂住人口)由县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其它则由相关部门或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
四、开征时间: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征收,原环卫所收取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同时取消。鉴于目前我县物业管理中未含业主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业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
五、减免政策: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凭合
法证件,经环卫部门审核,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低保户,凭县民政部门有效证件,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处
理费收费政策的宣传,环卫部门及代收单位要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顺利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同时,并将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制作公示牌,悬挂在收费醒目位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麻阳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11日
附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收费类别 | 收费 标准 | 计费单位 | 备注 | |
一 | 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农村时城定居人口 | 4元 | 户·月 | 指环卫服务区域内 |
二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医院、金融机构 | 3元 | 户·月 | 单位缴纳,按单位在册人数计算(含临时工),包括中央、省、市驻麻单位 |
三 | 经营服务场所 | |||
1 | 饮食业、酒店行业 | 1.5元 | m2·月 | 建筑物营业面积30m2以内的的1.5元/m2,30m2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m2.月征收。包括各类中式、西餐厅、酒家、餐馆、饮食店、饮店、茶楼、小吃店等。 |
2 | 服务、休闲娱乐业 | 1.5元 | m2.月 | 建筑物营业面积300m2以下按.5/m2.月,300m2以上按300/月征收。包括美容美发、足疗、健身、美体、休闲、照相、浴场、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录像厅、游乐场、保龄球馆、健美健身场所、滑冰场、镭射厅、电子游戏室、网吧、棋牌室、各种培训班、训练班等。(具有餐饮、住宿、娱乐、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分类标准分别计收) |
3 | 旅店业 | 2元 | 床·月 | 包括招待所、宾馆、旅馆等 |
4 | 水果店、各类工艺加工、维修店、废品收购、临街诊所等 | 0.5 | m2.月 | 包括大米加工店、木器加工、面点加工、汽摩车经销、维修与美容、种子、农药、化肥、饲料、棺材制作、冥纸店、建材制作门窗、地板、木炭加工、石材雕刻加工、农机具、临街(社区 )诊所等 |
5 | 医院 | 1元 | 床·月 | 含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 |
6 | 学校 | 1元 | m2.月 | 职业学校、滂前教育减半收取,九年制义务教育党校免收 |
7 | 通信及金融业 | 1元 | m2.月 | 邮政、移动、电信、铁通、联通、通讯、器材门店按经营面积收取 |
8 | 家具店、影剧院、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停车场 | 0.3元 | m2.月 | |
9 | 早市、夜市、大排档、摊点、水果摊点、其他流动摊点 | 2元 | 点.天 | 包括冷饮、蔬菜、早点、杂货等各类固定、流动和临时摊点 |
10 | 其他经营门店 | 1元 | m2·月 | 营业面积30m2以内的按每1元/m2收取,30m2以上每增加1m2加收0.5元,但最高不得突破300元,包括各类大小超市(超市中的餐饮业按饮食业按标准收取)南杂、百货、服装、五金、家电、材料(板材、线材、管材、装饰用材)广告制作、印刷打字店、书店、花店、药店、液化气站、纸扎花圈、纯净水店等 |
11 | 洗车场、洗石灰场、沙石场 | 3元 | 点·天 | |
四 | 市场 | |||
1 | 水果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 1元 | m2·月 | |
2 | 农贸市场摊点 | 0.5 | 点·天 | 农民赶集,自产自销农副产品不得收取 |
3 | 屠宰场、点 | 0.5 | 头 | |
五 | 营运车辆 | |||
1 | 大客车、货运车 | 10元 | 辆·月 | 包括吊车等大型车辆 |
2 | 中巴车、小车、的士、拖拉机 | 5元 | 辆·月 | |
六 | 建筑及市政工程 | |||
1 | 建筑工程 | 3‰ | 总造价 | 廉租房免收,其他保障性住房减半 |
2 | 沿街破路 | 10元 | m2 | 不含道路恢复 |
3 | 经营场所装饰装修 | 3元 | m2 | 按使用面积计算,最高不得突破500元 |
七 | 工厂 | |||
1 | 煤厂、藕煤加工 | 1元 | m2·月 | 各类生产、加工厂家、收费标准最低不得低于50元/月·家,最高不得突破500元/月·家 |
2 | 冶炼加工 | 0.5元 | ||
3 | 木材加工 | 1元 | ||
4 | 其它生产、加工 | 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