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麻阳县苗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8〕12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县苗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怀政办函〔2017〕7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污染源普查,摸清我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我县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及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县工业集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县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县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进行入户调查。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10月~12月)。成立普查机构。制订普查方案,开展宣传发动。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对普查对象开展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将全县污染普查数据汇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的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全县数据汇总,迎接上级对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
五、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切实做好普查工作,成立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分管领导、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统计、财政、公安、经科商粮、食药工质、环保、住建、农业、国土、水利、林业、卫生计生、国税、地税、交通、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各自领域内污染源的普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县污染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乡镇各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列为各自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要尽快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普查工作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环保部门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设施、伴生矿放射性矿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发改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经科商粮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移动源(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住建部门参与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食药工质监管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和审核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和审核内河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三)严肃普查工作纪律。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