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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门户网站 www.qzzjl.com 发布时间:2018-04-08 15:47 【字体:

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我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规范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办法》(附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4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信函请寄:麻阳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邮编:419400

2、电子邮箱:56112568@qq.com

3、电    话:2522793

 

麻阳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8年4月8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安全出行,促进农村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县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运营线路属于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道路旅客运输。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公路和站场建设、车辆及其交通安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客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公安、农机、安监、财政、食药工质监管、税务、发改、教育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客运公路和站场建设

第四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实施,接受县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已建成通车农村公路的巡查,建立日常巡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隐患整改。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公安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对农村公路进行道路客运安全评估,具备农村客运开通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核定拟开通的客运班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客运站建设,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办理农村客运站建设审批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

第八条  未建有农村客运站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集镇设置农村客运车辆停靠点,并组织农村客运公司、线路所在的村委会设置好客运线路旅客上下点。

第三章  发展农村客运

第九条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经许可从事农村客运的公司应当对客运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车型、统一票价、统一标识。

第十条在客运量较少的区域,可以根据情况开行隔日班车、周末班车或者赶集班车。

第十一条  农村客运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擅自涨价或提高票价。对个别运量小成本大的客运线路,可以申请发改部门本着保本收益的原则核定票价,但应履行公示、征求意见、听证的程序。

第十二条  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车辆应当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且保险额不得低于每座40万元。

第四章  农村客运公司的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登记。

(二)参加运营的车辆应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车型,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综合性能检测合格,且已注册登记。数量一般不少于10辆。

 (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年审有效,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时间必须满2年,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一个计分周期内无12分以上的满分记录,且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记录,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四)具有基本的安全检测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应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申请经营的具体线路方案,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主体、经营期限、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线路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按照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客运班车必须按照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行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第十七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八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在片区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片区车辆的安全管理。每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等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并建立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农村客运公司应在一个小时内向安监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理赔。

第五章  农村客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客运车辆档案及安全管理台账,做好辖区内农村客运安全、营运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客运车辆申报燃油补贴的,应当出具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客运公司、客运站等证明其运营情况的材料,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农村客运运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客运车辆,应当在其车门上标注所属公司及公司编号。从事短途农村客运的车辆,应在其车门上标注所属片区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客运车辆实行户籍化管理,客运公司应将客运车辆资料信息报县公安交警机构备案,客运公司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对客运驾驶人进行一次以上安全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做好本乡镇登记车辆的安全日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站场的行业管理和站内安全巡查。农村客运站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县公安交警和乡镇安监机构要加强道路安全巡查,查处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和其他机动车辆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农村客运站场应当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客运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农村客运班车安全日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村客运站场经营可以委托或租赁给客运企业及有资质的单位经营。

第二十九条  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站经营。

农村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台帐(检查记录)。禁止超载客车出站,禁止未经安检合格的客车出站营运。

第三十条  村委会应当做好本村农村客运车辆的安全及营运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车辆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村民安全出行。

第三十一条  节假日、赶集日等特殊时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安监、公安交警、农机、道路运输管理等执法机关要加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超出委托执法权限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执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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