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申领审批程序及规范
居住证申领审批程序及规范
一、审批流程
1、一般情况:流动人口仅申领居住证的,需协管员填写《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社区民警核实签字,填写《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审批表》并附申领材料装订成册,报分管所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录入居住证系统受理居住证。
2、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包括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办理车牌的和涉疆人员申领居住证的。需协管员填写《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社区民警核实签字,填写《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办理车牌审批表》并附申领材料装订成册,由分管所领导审批后,申领居住证办理车牌的报人口大队审批、涉疆人员申领居住证的报反恐大队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录入居住证系统受理居住证。
二、办理规范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查验。
2、居住地证明材料。
(1)居住在自有房屋的,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查验;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出租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查验;
(3)居住在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家中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可以证明系父母子女的证明文件,及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3、务工证明材料。
(1)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等用工单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还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集体住宿证明;
(2)流动人口本人个体经营的,需提交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连续就读学生。需提交学生证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连续就读住宿的材料。
5、代为申领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居住证审批流程及办理规范自2016年1月开始启用,申领材料装订成册后在本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