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应享受工本费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