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工作的通知
麻残工委〔2015〕4号
关于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各中小学校、中央及省市驻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些如下:
一、核定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含中央、省、市驻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办理时间
2015年11月12日至23日。
三、办理地点
县残联服务大厅(地址:城南加油站对面;联系电话:2171828,2173689,13787544099)。
四、工作要求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请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资料到规定地点办理核定手续:
1.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在职残疾职工依法签定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书;
3.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为在职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资料;
4.2015年度在职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
5.附件1、附件2;
6.单位行政公章。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请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资料到规定地点办理核定手续:
1.2015年度在职职工花名册、工资表,以及附件1;
2.单位行政公章。
(三)有独立核算下属机构的,由主管局通知其下属机构按上述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办理核定手续。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核定手续的,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财政部门依法代扣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